說明: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
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12月16日宣布事項辦理。
二、相關法規: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
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第2項)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
三、鑑於現行國際疫情仍屬嚴峻,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09年12月16日宣布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外國人,又印尼籍外國人多從事家庭照顧工作,為利雇主有充裕時間改聘越南、菲律賓或泰國籍外國人來臺工作,爰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09年12月16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09年12月2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0年3月25日),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另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