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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以上企業7/1訂呼吸防護計畫

職安署公告呼吸指引 約3,100家適用

自109年元旦起,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勞動部職安署表示,為協助雇主遵循法規及執行呼吸防護計畫,已公告指引,另為讓雇主有緩衝期,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指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推估200人以上具有相關有害作業需置備呼吸防護具之事業單位約3,100家。
 
 
職安署說明,呼吸防護計畫及採行措施指引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應採取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微生物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而呼吸防護具則是防止現場作業人員遭受空氣中有害物危害之最後一道防護措施。在部分無法採取工程控制或行政管理措施予以有效防護之作業中,勞工必須仰賴呼吸防護具之保護。
 
 
為使事業單位執行呼吸防護工作時,能選擇及使用適當有效之呼吸防護具,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之1規定,雇主應指派專人採取呼吸防護措施,並規範勞工人數達200人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200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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