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訊

外籍監護工

 

自95年1月1日,家中如有長期照顧需求者,經醫療機構成立醫療團隊2位以上醫事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認定是否屬全日照護需求。
【巴氏量表評分之分數,僅供作為判別之參考】認定有全日照護需求,且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供國內照顧服務資源並媒合本國照顧服務員仍無法滿足個案需求情況下,可依規定申請引進外籍看護工。

外籍監護工

外籍監護工(申請條件)

由醫療機構評估:申請人與被照顧者需為三等親關係;如在台無親屬則需提出相關證明。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者, 需為勞委會規定之項目,如夾帶檔附件。

  • A類
  • B類
 

外籍監護工(申請方式)

由醫療機構進行綜合評估並開立診斷書,醫院將資料郵寄被照顧者居住地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者:檢附文件請參照申請外籍看護工攜帶文件相關規定。

  • A類
  • B類

外籍監護工(申請方式)

由醫療機構進行綜合評估並開立診斷書,醫院將資料郵寄被照顧者居住地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持有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以上)者:檢附文件請參照申請外籍看護工攜帶文件相關規定。

 

 

 

外籍看護工巴氏量表到宅評估對象者
服務對象 對象:實際居住在本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受理窗口 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檢附資料 申請需檢附資料:
(1)到宅評估申請表
(2)申請人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診斷證明書正本(需備註:行動不便無法外出就醫,如被看護者安置機構(例如:呼吸照護或養護中心)需再加註:近期將返家照護 )
(5)病歷摘要正本(就診、入院或出院)
上述診斷書與病歷摘要,需於申請日起3個月內提出到宅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