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未滿6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
(2)有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且共同居住生活者,按計點方式累計點數在16點(含)以上者可申請。
符合基本申請資格條件之一者,按下列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惟受照顧人如已為他案之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年齡 | 未滿1歲 | 1歲至2歲 | 2歲至3歲 | 3歲至4歲 | 4歲至5歲 | 5歲至6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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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 | 7.5點 | 6點 | 4.5點 | 3點 | 2點 | 1點 |
年齡 | 90歲以上 | 80歲以上 | 79歲以上 | 78歲以上 | 77歲以上 | 76歲以上 | 75歲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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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數 | 7點 | 6點 | 5點 | 4點 | 3點 | 2點 | 1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