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訊

廠工/營造工

 
 
廠工/營造工

廠工/營造工申請 資格

製造業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移工從事製造工作,工廠應有持續營運事實,才符合聘僱外籍移工的資格,依照勞動部102年3月13日發布修正案

  • 申請外籍移工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勞。
  • 99年10月1日修正生效日起,初次招募外籍移工人數及所聘僱外籍移工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

     


 

 


 

勞動部102年3月13日公告實施增額進用比率機制
外籍移工增額 近用比率(%) 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元)
3K 製造業
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
高科技產業
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
1%~5% 3,000 5,000 5,400
6%~10% 5,000 7,000 7,400
11%~15% 7,000 9,000 9,400
  • 引進Extra案外籍移工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 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1%~15%就安費為$9,000元,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案)

     

  •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籍移工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