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訊

養護機構看護工

 
 
養護機構看護工

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資格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 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
  • 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