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來台依規定皆需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
但許多外籍移工對於語言及環境不熟悉,看診時最好還是由雇主或委由人力仲介業者的雙語人員陪同前往就診,以避免誤診。
勞委會說明,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有關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的變更,均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籍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地方政府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法第72條第2款,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任何申請人申請許可引進外籍移工,該名外籍移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
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己核發證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哩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一般在入境前的勞動契約中,即告知女傭此合約為不休假合約;故先與其溝通了解不得外出的規定,若此事需女傭親自前往處理,應先與雇主溝通後,方能請假外出,並須於晚間八點前返家。
外傭來台依規定皆須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其自行負擔。另外也可聯絡本公司,並派雙語輔導老師協同至醫院看診。
需由仲介公司先幫外籍移工到移民署申請重入境手續後才能出境,否則回國時將無法入境,雇主切勿逕行購買機票出國,因此如外籍移工有需要出國時,請洽詢全世界人力資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外籍移工相關入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