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募許可函申請】
當外籍移工聘僱期滿要繼續聘僱,或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工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海洋漁撈工作之「本國雇主」,應審視雇主(申請人)資格以及被看護者資格,進行聘僱資格取得。
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並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完成推介後,請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委託他人(須檢具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招募許可函。
【第一次聘僱】
雇主取得聘僱資格後,即可於相關文件效期內,備妥下列申請文件,經直聘中心代轉至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初次招募許可函」。
【繼續聘僱】
即可於「外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最晚應不低於聘僱期滿前2個月,備妥申請文件,經由直聘中心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函」。
【貼心提醒】
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單面列印,填寫表格時,如果有任何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雇主印章,申請文件簽名處須請雇主親簽。如外籍移工已變更護照號碼或姓名者,應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辦理資料異動,請電洽02-8995-6000。
【審核時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如點選下表【線上申辦】,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審查時間
僅約需7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